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依法明晰了各方責任、推動各方履職盡責、規范環境監督管理。那么,相關方各應履行何種責任,推動問題解決?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低碳水環境技術研究中心主任王洪臣,對《通知》進行深入解讀。
解讀一、免責≠無責
運營單位依然對出水水質負責,認定處理超標責任需合理
《通知》明確,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依然對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有變化的是,在兩種條件下可以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
條件一:運營單位出水超標,如果滿足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這三點,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條件二:確因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運營單位一要主動報告,二要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三需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兩方,或任何一方認定確實是進水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則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他表示,條件一有利于規范執法和公正執法,對于條件二的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有些運營人員不理解,既然確定不是我的責任,為啥還要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也不例外。運營單位雖不能免責,但可根據與納管企業簽訂的委托處理合同,依法追究上游企業責任。”他解釋。
“要合理認定運營單位處理超標的責任。”王洪臣指出,這些規定旨在促進企業自主提升的積極性,兼顧公平,同時保障污水達標排放。
解讀二、把好“進出水”質量關
運營單位不能隨便承接項目,公開、報送準確的水質等情況“自證清白”
“《通知》特別提醒運營單位,在承接污水處理項目前,務必做好調查。”王洪臣指出。
調查哪些內容呢?《通知》強調,要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征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污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
“要攬瓷器活,必須要有金剛鉆。在運營之初就要搞清楚水質等狀況,預測各種可能,千萬不能什么活都接,出水超標了才關注進水特征。”王洪臣說,“開始運營后,就要睜大眼睛,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并采取對策,才有可能免責。”
《通知》規定,已接納的項目中,如果發現“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面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同時,運營單位還要做好“自證清白”的工作。他說,“事發之后,進水和出水都流走了,怎么知道出水水質超標是由于進水超標而不是因為運營不當?只能靠運營報告。”
因此,《通知》指出,實際運營維護階段,運營單位要開展進出水水質水量等監測,定期向社會公開運營維護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
他提醒,“自證清白”生效的前提,是運營報告科學嚴謹且有深度。“以往,一些運營報告錯誤百出,工況與工藝參數不對應、工藝參數與水量水質不對應、同一水樣的各指標不符合邏輯關系,既沒有物料平衡、也沒有能流核算,連季節變化都看不出來。拿著這樣的運營報告,非但不能‘自證清白’,反而將自己搞成‘背鍋俠’。”他說。
解讀三、信守合同、信息共享
納管企業與運營單位簽訂委托處理合同,確定納管濃度、共享水質數據等
《通知》鼓勵納管企業與運營單位通過簽訂委托處理合同等方式,約定水質水量、監測監控、信息共享、應急響應、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
王洪臣表示,這一規定有利于引導雙方積極解決運營單位進水超標問題,當運營單位進水超標時,運營單位還可依據合同向納管企業追責。
“雙方直接以合同約定服務的方式進行合作,還可以協商確定納管濃度,那么即使納管單位未按預處理要求進行排放,也可支付一定費用,將污染物由運營單位負責處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當然,有關情況必須報送生態環境部門并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
他認為,這樣的創新模式如果成功推廣,可提高集中處理設施利用效率,避免預處理標準“一刀切”帶來的弊端。效益*顯著的一個情景是,近日發布的啤酒、發酵酒精和白酒行業排放標準修改,明確允許納管企業和運營單位協商確定間接排放限值,當啤酒等行業廢水排入碳源不足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時,適當放寬有機污染指標,將同時有利于納管企業和運營單位雙方,有利于降低污水處理成本。
在合同約定的信息共享方面,《通知》首次提出納管企業必須將檢測數據與污水處理廠共享。王洪臣說,這有助于運營單位及時應對水量水質的沖擊。如果納管企業不主動共享數據,就要承擔履責不到位的后果。
此外,他指出,在實際的環境管理中,納管企業也需“自證清白”,因此要“依法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用數據和客觀信息回應運營單位的合理懷疑。反之,也要自行承擔相應后果。
解讀四、保護企業的生產力
地方政府合理編制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確保運營費用有穩定來源
“生態環境保護是公共服務,政府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責任是基礎、是前提。”王洪臣表示。
《通知》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履行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籌集資金統籌建設城鎮(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合理收費并確保運營費用來源等職責。
王洪臣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履職不到位,既沒有合理編制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也沒有及時籌集資金按實際要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截至目前,全國污水收集管道超過100萬千米、每日污水處理規模超過兩億立方米,在水污染治理中發揮著關鍵作用。但許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超負荷問題突出。
王洪臣調研了全國467座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規模占全國總規模的25%,發現超過1/5的污水處理廠水力負荷率大于120%,約2/3的水力負荷率大于80%。
“當水力負荷率大于80%,除了個別特大型污水處理廠,一般都無法在出水達標的前提下計劃性維修設備,設備長期帶病運行,將隨時導致運營風險。”他說。
他還發現,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也普遍滯后。一些污水處理設施變成了儲泥池,存不住了就擇機偷排。90%的污水處理廠的運營合同載明,應由政府負責污泥處理處置,或處理到一定標準運往政府指定場地,然而一些地方政府既不處理處置也不指定場地,甩給運營單位自行解決。
“另一個突出問題是一些地方多年不調價,公共財政又補不上,長期拖欠運營單位的運營服務費。只有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收費標準、建立并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機制,才能確保污水處理運營費用有穩定的來源。”王洪臣表示。
他認為,地方政府應盡職盡責,保護好企業這個污染防治攻堅戰中*重要的生產力。
解讀五、合力共贏、關鍵時刻不“漏底”
相關方做好突發事件應急準備、處置預案,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還有一個高頻詞就是“應急”。在明晰各方責任時,《通知》特別強調了政府、納管企業和運營單位都負有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等方面的責任。
政府應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納管企業在發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處理廠安全運行時,應當立即采取啟用事故調蓄池等應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運營單位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應合理設置與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調蓄設施和環境應急措施,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污水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超標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并**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在接到有關異常情況報告后,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規定啟動響應機制。
王洪臣說,“只有相關方各有預案,形成合力,才能確保關鍵時刻不‘漏底’、應好急。”
同樣,關于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問題,他建議,“各方都應向前一步,共同承擔起相應的責任,才能有效推動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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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沒有出路威脅污水處理廠穩定運營
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規模已位居****。目前,全國共建成并投入運營4000多座城鎮污水處理廠,日總污水處理規模超過兩億m3,約占全球總污水處理規模的1/5,但仍有大批設施的運營既不正常也不穩定,不同程度地面臨運營困境。
王洪臣團隊曾調研了全國467座城鎮污水處理廠,這467座污水處理廠日總設計處理規模約4500萬m3,約占全行業總規模的1/4。
團隊發現,污泥處置、水量超負荷與設備欠維護等問題,是威脅污水處理廠正常穩定運營并干擾其可持續運營*重要的幾大問題。
污泥沒有出路是威脅污水處理廠穩定運營的*大因素。在467座污水處理廠中,超過67%的處理廠污泥濃度大于4000mg/L,超過45%的處理廠污泥濃度大于5000mg/L,接近20%的處理廠污泥濃度竟然超過7000mg/L。
“如此高的污泥濃度,如何實現穩定運營?沒有出路的污泥,只能憋在曝氣池里,實在憋不住了就擇機無序排放。此外,污泥沒有出路也導致厭氧消化或好氧發酵等污泥穩定化設施建設緩慢,致使污泥更加沒有出路,形成了惡性循環。”王洪臣指出。
盡管90%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合同載明,由政府負責污泥處理處置,或處理到一定標準運往政府指定場地,但是一些地方政府既不處理處置也不指定場地,甩給運營單位自行解決。
同時,許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超負荷問題突出。在調研的樣本中,約2/3的污水處理廠水力負荷率大于80%,約1/3的大于120%,有5座污水處理廠大于150%。
高水力負荷運行的污水處理廠沒有運行調控余地,不能應對水量水質變化,出水超標風險增大。當水力負荷率大于80%,除少數超大型污水處理廠以外,一般污水處理廠無法在出水達標的前提下倒池停水檢修,而曝氣器和二沉池吸刮泥機等無備用水下設備只有泄空才能徹底檢修或更換。無法進行計劃性維修的設備,長期帶病運行,將隨時導致運營風險。
調研發現,約1/2的污水處理廠曝氣器超過兩年沒有泄空檢修,約1/4的污水處理廠曝氣器竟然長達6年沒有泄空檢修。
“應該認識到,污水處理廠實現穩定運營和可持續運營,是水污染控制的**生產力,那怕是少部分處理廠運營不穩定,水環境都將面臨威脅。”王洪臣說。
他建議,應突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的瓶頸,補齊污泥處理處置短板。對于水力負荷率超過80%,尤其是滿負荷或超負荷的污水處理廠,有關方面應加快設施擴建,使污水處理廠在適宜的負荷下運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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