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 則
**條 為了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利用,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中華民族*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長江流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長江流域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長江流域,是指由長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云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以及甘肅省、陜西省、河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三條 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長江保護應當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
第四條 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長江保護工作,審議長江保護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長江保護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的決策,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長江保護相關工作。
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利用、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長江流域生態安全的責任。
長江流域各級河湖長負責長江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長江流域相關地方根據需要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等方面建立協作機制,協同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第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和標準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態環境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流量、生物多樣性保護、水產養殖、防災減災等標準體系。
第八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長江流域土地、礦產、水流、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并向社會公布長江流域自然資源狀況。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十年組織一次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普查,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并向社會公布長江流域野生動物資源狀況。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
第九條 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應當統籌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已經建立的臺站和監測項目基礎上,健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航運、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完善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
第十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長江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與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相銜接,加強對長江流域船舶、港口、礦山、化工廠、尾礦庫等發生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洪澇干旱、森林草原火災、地質災害、地震等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防御、應急處置與恢復重建體系建設,提高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
第十二條 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組織專業機構和人員對長江流域重大發展戰略、政策、規劃等開展科學技術等專業咨詢。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長江流域建設項目、重要基礎設施和產業布局相關規劃等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影響的第三方評估、分析、論證等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長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共享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以及管理執法等信息。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并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長江流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加強長江流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長江流域**特色文化。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的活動。
對在長江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長江流域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對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八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長江流域發展規劃,科學統籌長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長江流域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編制。
第十九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長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科學有序統籌安排長江流域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生態保護紅線、*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領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利用任務,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涉及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與長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實施用途管制。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對所轄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長江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長江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利用,組織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長江流域各省級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長江流域水質超標的水功能區,應當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長江流域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計劃安排。
第二十二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長江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禁止在長江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禁止重污染企業和項目向長江中上游轉移。
第二十三條 國家加強對長江流域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在長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電工程,應當經科學論證,并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
對長江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頭實行嚴格保護,設立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保護國家生態安全屏障。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長江流域河道、湖泊保護工作。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并向社會公告,實行嚴格的河湖保護,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河湖岸線實施特殊管制。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劃定河湖岸線保護范圍,制定河湖岸線保護規劃,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利用。
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科學劃定禁止航行區域和限制航行區域。
禁止船舶在劃定的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的,應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并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減少對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擾。
嚴格限制在長江流域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水域實施航道整治工程;確需整治的,應當經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立長江流域河道采砂規劃和許可制度。長江流域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禁止在長江流域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長江流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長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聯合執法工作。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二十九條 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第三十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商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后實施。制定長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長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編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明確相關河段和控制斷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用水保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長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斷面的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其他河湖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由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保證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生態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長江河口咸淡水平衡。
長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證河湖生態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快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推進堤防和蓄滯洪區建設,提升洪澇災害防御工程標準,加強水工程聯合調度,開展河道泥沙觀測和河勢調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防洪減災工程和非工程體系,提高防御水旱災害的整體能力。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跨長江流域調水實行科學論證,加強控制和管理。實施跨長江流域調水應當優先保障調出區域及其下游區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態安全,統籌調出區域和調入區域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長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名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其他飲用水水源地名錄。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飲用水備用應急水源建設,對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進行實時監測。
第三十六條 丹江口庫區及其上游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區、水質影響控制區、水源涵養生態建設區管理要求,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增強水源涵養能力,保障水質穩定達標。
第三十七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地下水資源保護。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調查評估地下水資源狀況,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環境質量,并采取相應風險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長江流域農業、工業用水效率目標,加強用水計量和監測設施建設;完善規劃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加強對高耗水行業、重點用水單位的用水定額管理,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建設。
第三十九條 國家統籌長江流域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在長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態系統的完整分布區、生態環境敏感區以及珍貴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和重要棲息地、重要自然遺跡分布區等區域,依法設立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
第四十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長江流域重要生態區、生態狀況脆弱區劃定公益林,實施嚴格管理。國家對長江流域天然林實施嚴格保護,科學劃定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長江流域草原資源的保護,對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實施嚴格管理。
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不同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需要,發布長江流域國家重要濕地、地方重要濕地名錄及保護范圍,加強對長江流域濕地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組織開展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評價,并將結果作為評估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總體狀況的重要依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應當與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相銜接。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計劃,對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實行重點保護。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開展對長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鱘、中華鱘、長江鱘、鯮、鰣、四川白甲魚、川陜哲羅鮭、胭脂魚、鳤、圓口銅魚、多鱗白甲魚、華鯪、鱸鯉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動植物生境特征和種群動態的研究,建設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水生生物救護。
禁止在長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長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補充規定;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已經規定的項目,可以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制定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產業、特有污染物,或者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補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一)產業密集、水環境問題突出的;
(二)現有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滿足所轄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區域水環境形勢復雜,無法適用統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第四十六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總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對磷礦、磷肥生產集中的長江干支流,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總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總磷排放總量。
磷礦開采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制造等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總磷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總磷監測,依法公開監測信息。
第四十七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長江流域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并保障其正常運行,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在長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第四十八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長江流域農業生產應當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減少化肥、農藥施用,推廣有機肥使用,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
第四十九條 禁止在長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的聯防聯控。
第五十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沿河湖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礦山、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等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開展調查評估,并采取相應風險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危險貨物運輸船舶污染責任保險與財務擔保相結合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長江流域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管控。
第五章 生態環境修復
第五十二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生態環境修復工程,統籌推進長江流域各項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加強長江流域禁捕執法工作,嚴厲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退捕漁民的補償、轉產和社會保障工作。
長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河南山水環保材料有限公司
手機:15838066122
電話:0371-64388198
聯系人:韓經理
E-mail:15838066122@163.com
地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椿路